
| 陶宁、陶坤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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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桐乡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省督办的涉黑案件。桐乡法院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首犯陶宁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4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坤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64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据悉,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陶宁筹资独立开展高利贷生意。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间,为扩大其业务量及影响力,陶宁先后网罗被告人曹强、龙宏伟、杨健锋等十余人帮助放贷、讨债,结识拉拢被告人杨俊、龚月营等人,借用上述人员的势力或社会关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介入他人经济纠纷并从中牟利,形成了以陶宁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层级明确,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陶宁作为领导者,全面统筹接单、放贷、讨债等事务,先后确定曹强等3人为带班人,专门负责填单、家访、追债等事宜,其他人员听从带班人安排,并要求带班人随时向其汇报进展情况,要求参与人员统一着装、文身。 该组织大肆在桐乡各镇(街道)、嘉兴秀洲区等地发放高利贷,或者非法介入他人经济纠纷,通过限制人身自由、言语威胁、贴寻人启事、跟随滋扰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或其家属逼要债务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上述地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7年6月,陶宁因聚众斗殴被抓之后,通过书信的方式嘱托陶坤代为处理该组织内相关事务,陶坤在陶宁的授权之下接替了该组织领导者的地位。在陶坤带领下,该组织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镇、洲泉镇等地实施“套路贷”,通过贴寻人启事、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向借款人或其家属逼要债务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了借款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部分借款人为了躲避逼债不得不逃往外地,对相关地区人员社会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宁、陶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或软暴力等手段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相关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均应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