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13日 星期三 2:01:02 下午
联系我们 司法服务热线:12368
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1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31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7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0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19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18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17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1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1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1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11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10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9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28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27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2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2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30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9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8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7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1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0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19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1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1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1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1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1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9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8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7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1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9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9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8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7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1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0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9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8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8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7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1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0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9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8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7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2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1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0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7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6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5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4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3日开庭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0月31日开庭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是: > 新闻中心 > 案件传真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宣判!990余种盗版“剧本杀”被销往全国,8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4-10-10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十几台印刷机,三个车间,这家规模庞大的“剧本杀”印刷厂,正在源源不断生产盗版“剧本杀”,并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各地……

日前,这起浙江首个“剧本杀”侵权案经南湖法院审理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刘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共计94.1万元。

微信图片_20241015110759.png


案发:印刷模糊,可能是盗版!

家住海盐县的小姚是一个“剧本杀”爱好者。2022年,他花费90余元从微信小程序购买了便宜的“剧本杀”,还以为自己“捡了漏”,邀请了多位好朋友到家中进行“剧本杀”游戏。

“不对,这角色卡有问题。”玩着玩着,经营一家“剧本杀”实体店的朋友小李突然告诉小姚,这套“剧本杀”的相关印刷品字体又浅又模糊,凭他多年的经验判断,这是盗版的可能性很大。小姚觉得此事非同小可,立即向当地文旅局进行了举报。

于是,海盐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位于湖南省邵东市的刘某3人很快浮出水面。进一步梳理后,警方发现,刘某这一团伙的进货厂家可能是盗版源头。至此,这条一条以福建的林氏兄妹为首,集印刷、包装、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于一体的“剧本杀”作品侵权犯罪产业链被挖出。

这是一起典型的“全链条”犯罪团伙组成的系列侵权案,产销一体化,分工明确。直至案发,林氏兄妹累计印刷盗版剧本10万余盒,盗版产品销售足迹遍布全国各地,最多的时候一个月出货7000多套,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540余万元,刘某等参与销售盗版“剧本杀”计738万余元。


现形:产销“一条龙” 8人全落网

林氏兄妹经营着一家主打印刷礼盒的厂子,生意一直不温不火。一个偶然的机会,林氏兄妹从网上接到一单特殊的生意——根据正版“剧本杀”套盒1∶1复制印刷。

经过扫描、排版及印刷的忙碌工作,几天后,兄妹二人很快就制作出了一套有八九成相似度的“剧本杀”样板,客户看了很满意,要求批量生产。由于复制效果佳,逐渐有了名气,陆续又有其他客户找到林氏兄妹要求印制“剧本杀”。

随着“剧本杀”游戏在国内的热度不断升高,林氏兄妹的“剧本杀”印刷业务量逐渐超过了礼盒印刷量。“与其赚印刷的辛苦钱,不如我们自己印制自己卖,利润岂不更大。”林氏兄妹决定放手一搏,购入了十几台数码印刷机,扩展为三个车间规模,对印刷厂进行“转型升级”。

微信图片编辑_20241015110903.jpg

▲制假现场

为提高收益率,兄妹二人直接采购正版剧本印制。哥哥林某甲对剧本进行扫描、排版后形成电子版,再安排工人将电子版印刷出来,并将装订后的成品与配套的道具一起装盒,运入仓库,妹妹林某乙则负责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至此,一条完整的生产销售线形成。

刘某,正是林氏兄妹的线上销售商。2021年底,刘某发现正版“剧本杀”价格昂贵,但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销售能获得更多利润,于是他间接找到了林氏兄妹的印刷厂,与其谈好进购价格后,在二手平台上发布售卖信息进行销售。此时,他已经知道林氏兄妹生产的“剧本杀”产品为盗版产品。

2022年,刘某“剧本杀”生意“火热”,于是拉了杨某甲、杨某乙一起销售。因正版剧本大多在微信小程序的网店出售,三人“以假乱真”,通过模仿此类网店的设计,在小程序上开设店铺,低价出售“剧本杀”产品。

逼真的印刷水平让林氏兄妹的印刷厂“大火”,也带动了刘某的生意。但随着盗版“剧本杀”产业的扩大,纸终究包不住火。


严厉打击:守护清朗版权生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甲、林某乙等5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销售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综合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剧本杀”剧本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剧本杀”仍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侵权盗版等现象,不仅破坏了行业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不仅能严惩盗版不法经营行为,而且还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根基,进而推动“剧本杀”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复刻、销售盗版“剧本杀”的行为破坏了“剧本杀”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也给著作权人的智慧结晶带来了重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希望通过该案,进一步推动社会公众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