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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某某行政处罚案(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
发布日期:2023-10-09 信息来源:市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1日,贝某某驾车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贝某某驾驶的车辆截停,依照法律程序当场制作并送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1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对本次违法记3分。贝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即使行人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贝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贝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嘉兴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被写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是嘉兴地区首次有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一审案号】

2015嘉海行初字第6号

【二审案号】

(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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