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生源故意杀人案(萧山五青年冤案真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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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5年3月20日11时许,项生源乘坐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行驶途中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携带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徐某某,并将其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项生源驾驶被害人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弃于路边,逃离时又取走被害人的财物。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陈某阳等五人有重大作案嫌疑。1997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某阳等五人死缓至无期徒刑。 2011年7月,杭州公安机关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生源的生物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信息一致,开始重新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2013年5月22日,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项生源故意杀人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项生源家属代为赔偿7.2万元。同月30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项生源及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项生源判处死缓。 2013年7月,浙江高院依法纠正了当年对陈某阳等五人的错误判决。 【一审案号】 (2013)浙嘉刑初字第40号 【二审案号】 (2013)浙刑一终字第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