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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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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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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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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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自诉且被告人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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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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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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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且被告人未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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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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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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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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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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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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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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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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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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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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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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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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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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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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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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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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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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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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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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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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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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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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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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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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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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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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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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