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诉讼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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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代理 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时必须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⒉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提交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二、诉讼材料 ⒈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⒉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法院提交1份外,还须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⒊书写要求: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⒋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由专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