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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问答助你解读立案登记制
发布日期:2015-06-08

前言:20154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自5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4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亦于51日起施行。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下面,就立案登记制相关问题作一些简要的介绍和解读。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

三、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答: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四、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

答: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五、登记立案的条件?

答: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一)民事案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案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刑事自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六、哪些起诉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答: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七、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八、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执行依据;

(三)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九、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赔偿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三)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四)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六)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七)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为什么诉讼材料被退回来了?

答: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不补正或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起诉材料:

(一)起诉状中对当事人的记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的;

(二)起诉状中未载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诉讼请求与载明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无关的;

(三)起诉状未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

(五)未提交规定起诉材料的。

十一、在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答: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应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十二、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立案登记要求,会带来什么后果?

答:当事人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十三、面对法院“有案不立”,怎么办?

答: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立案登记后,如何跟踪案件进度?

答:可通过各法院门户网站审判流程栏目下诉讼案件信息查询,或者直接拨打12368服务平台人工查询。

十五、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法院如何规制?

答: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十六、法院将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力度,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得到全面落实?

答: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