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6个问答助你解读立案登记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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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亦于5月1日起施行。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下面,就立案登记制相关问题作一些简要的介绍和解读。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 三、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答: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四、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 答: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五、登记立案的条件? 答: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一)民事案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案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刑事自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六、哪些起诉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答: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七、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八、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执行依据; (三)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九、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赔偿申请书; (七)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为什么诉讼材料被退回来了? 答: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不补正或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起诉材料: (一)起诉状中对当事人的记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的; (二)起诉状中未载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诉讼请求与载明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无关的; (三)起诉状未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 (五)未提交规定起诉材料的。 十一、在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答: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应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十二、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立案登记要求,会带来什么后果? 答:当事人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十三、面对法院“有案不立”,怎么办? 答: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立案登记后,如何跟踪案件进度? 答:可通过各法院门户网站审判流程栏目下诉讼案件信息查询,或者直接拨打12368服务平台人工查询。 十五、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法院如何规制? 答: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十六、法院将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力度,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得到全面落实? 答: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