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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发布日期:2015-05-22
    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
    ⒈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⒉有明确的被告。
    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注意】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