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申请执行人无须预交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