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规则(试行) | |||
|
|||
为确保立案质量,高效有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及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本院管辖的各类一、二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及各类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统一由立案庭负责。 二、对第一审民商、行政案件的立案。 1、对原告起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计算案件受理费。 3、对起诉材料不全或事实根据不足的,应当要求原告限期补正。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4、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对收到的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据应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时间,由当事人和接收人在收据上签名。收据一式两份,法院与当事人各持一份。 6、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三日(行政案件七日)内决定立案。立案时限从收到诉状的次日起计算。 三、对第二审民商、行政案件的立案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的,在收到上诉状注明收文日期后,于两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收到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材料及案卷后,应检查上诉状及裁判文书是否齐全 ;案卷册数与上诉案件移送函所列内容是否相符 ;上诉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若超过法定期限上诉 ,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不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上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有无答辩状;诉讼费是否已缴纳等。 3、经审查,发现基层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即通知原审法院予以补正。 4、经审查,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当日内办理立案登记,并移交有关审判庭。 5、上诉人未交纳诉讼费,立案人员应及时催交,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上诉费用的,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对刑事一审、二审、抗诉案件的立案 1、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应查验起诉书、证据目录、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的,收到上诉状注明收文日期后,在两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 3、对二审、抗诉案件,应审查是否有上诉、抗诉移送函;上诉状或抗诉书及一审判决书是否齐全;上诉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检察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原审法院有无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副本有无送交当事人。 4、经审查,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告知及时补正。 5、公诉、上诉、抗诉案件所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在当日办理立案登记,并移交有关审判庭。 五、对执行案件的立案 1、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申请执行书(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居民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等。 2、受理执行案件应审查申请和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否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是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是否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受申请的当日予以立案,决定立案后,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执行费。书面通知申请人缴纳案件执行费。申请人缴纳案件执行费后即移送执行。 六、对复查、再审案件的立案 1、立案庭设专人负责对刑事、民商、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的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和处理。 2、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 、裁定 、调解协议,未经基层法院复查处理的,当事人直接向本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原则上转基层法院处理。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递交申请再审书,并附有一、二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法律文书,还应有证明原审错判的证据材料。 4、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书后,应进行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案件的,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决定立案,移交审判监督庭审理。 5、申请再审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给当事人以答复。 6、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应于两日内办理立案登记,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