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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免交诉讼费用程序及条件
发布日期:2014-06-25

所谓缓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交通事 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减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①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 的;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免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 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在法院立案庭领取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表,由立案庭庭长审查签字,同时征得院长同意并由院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