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4民初112号 检察院公益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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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一、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余幢攀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2023)浙04民初112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判令余幢攀赔偿损失5500元。 案件基本事实:2021年4月,余幢攀将自己从他人工作APP中手工抄录的本市南湖区万科泊樾湾、环萃园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氏、房号、联系方式)合计千余条,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市南湖区的顾家家居工作人员但磊,获利5500元。 三、调解协议内容 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余幢攀 1.双方确认如下事实:2021年4月,余幢攀将自己从他人工作APP中手工抄录的本市南湖区万科泊樾湾、环萃园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氏、房号、联系方式)合计千余条,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市南湖区的顾家家居工作人员但磊,获利5500元; 2.被告余幢攀同意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赔偿金额5500元整,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 3.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上述协议内容现由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相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并且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据此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573-83683378; 联系地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