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4民初133号 检察院公益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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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邱嘉伟、林盈涛、翁培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2023)浙04民初133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邱嘉伟、林盈涛、翁培锋连带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损害赔偿金22000元。 案件基本事实:2202年4月至5月,邱嘉伟在明知上游买家利用快递面单上的交易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快递面单信息并从中牟利,并找到林盈涛、翁培锋共同合作。期间,邱嘉伟负责联系上游买家及资金结算,林盈涛、翁培锋在自己工作的公司北极绒睡衣家居服务品牌直营店内拍摄快递面单或在公司电脑上安装能够窃取快递面单信息的木马程序的方式,向上游买家提供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经查,三人共窃取快递面单信息共计 9000余条,邱嘉伟从上游买家处获得违法所得共3829个USDT虚拟币(价值人民币 22000余元),林盈涛从邱嘉伟处获得违法所得约 7000元,翁培锋从林盈涛处获得违法所得约 700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邱嘉伟、林盈涛、翁培锋 1.双方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邱嘉伟、林盈涛、翁培锋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书所诉的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无异议。 2.被告邱嘉伟、林盈涛、翁培锋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22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元整)(上述赔偿金款项支付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资金专户,账号1204070029300081542)。 3.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上述协议内容现由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相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并且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据此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573-83689929; 联系地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