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4民初134号 检察院公益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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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丁洪冰、王宇杰、钟吉灵、闵小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2023)浙04民初134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洪冰、王宇杰、钟吉灵、闵小强共同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损害赔偿金13000元。 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5月,丁洪冰、王宇杰、钟吉灵经事先共同商量,在明知上游买家利用快递面单上的交易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偷拍快递面单或在网店卖家的物流仓库电脑上安装能够窃取快递面单信息的木马程序的方式,向上游买家提供快递面单信息并从中牟利。丁洪冰负责联系上游买家及资金结算,王宇杰、钟吉灵联系闵小强至广州轿哒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操作。2022年5月10日,闵小强入职广州轿哒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电脑上成功安装木马程序后随即离职。经查,四人共窃取快递单信息共计6500余条,丁洪冰从上游买家处获得违法所得共2189个USDT虚拟币(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王宇杰从丁洪冰处获得违法所得约人民币520元,闵小强从钟吉灵处获得违法所得约人民币61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丁洪冰、王宇杰、钟吉灵、闵小强 1.被告丁洪冰、王宇杰、钟吉灵、闵小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书所诉的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无异议; 2.被告丁洪冰、王宇杰、钟吉灵、闵小强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3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元整)(上述赔偿金款项支付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资金专户,账号1204070029300081542)。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上述协议内容现由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相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并且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据此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573-83686236; 联系地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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