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
|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4民初17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王兴忠蔬菜经营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王兴忠蔬菜经营部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0000元。 案件基本事实: 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王兴忠蔬菜经营部系王兴忠个体经营的蔬菜销售摊位。2021年5月至9月间,王兴忠与王琪伟(王兴忠的儿子)为牟利在明知上家推销的桶装水笋系添加防腐剂,食用后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以3200元的价格购得20桶共940余斤水笋。后在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自己经营的水发摊4号摊位以每斤4.5元的价格进行散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000余元。2021年9月17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王兴忠蔬菜经营部和桐乡市屠甸镇荣星村独月里7号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4桶水笋(包括2桶春笋水笋和2桶冬笋水笋,共计260余斤)。经嘉兴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桶装春笋水笋中二氧化硫含量达到0.32克/千克,桶装冬笋水笋中二氧化硫含量达到0.73克/千克,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均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专家认定意见书,上述水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量较高,过量食用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调解协议内容 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王兴忠蔬菜经营部 (一)被告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王兴忠蔬菜经营部和王兴忠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食品公益损害的事实无异议; (二)被告自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0000元。(已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公益赔偿金账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账号:1204076229000001323); (三)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上述协议内容现由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未有相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并且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据此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联系人:刘文文 联系电话:0573-83686195 联系地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山西路177号)民事审判第一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