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4民初36号 检察院公益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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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一、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方勇、舒祖应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2)浙04民初36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判令方勇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300元。2.判令舒祖应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600元。 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间,方勇、舒祖应通过“蝙蝠”APP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等信息。两人又通过该APP将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并从中获利。其中,方勇以每条0.1元-2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6310元,舒祖应以每条0.1元-0.3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6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方勇、舒祖应的笔记本电脑进行勘查,发现尚有未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万余条。 三、调解协议内容 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方勇 被告:舒祖应 1.被告方勇、舒祖应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案件事实无异议; 2.被告方勇自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310元、被告舒祖应自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600元(已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公益赔偿金账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账号1204076229000001323)。 3.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上述协议内容现由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相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并且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据此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573-83686236; 联系地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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