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起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月佳、杨民、俞晓霞、李伟健、蒋晨超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调解协议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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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4民初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起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月佳、杨民、俞晓霞、李伟健、蒋晨超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李月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65069元;2.判令杨民、俞晓霞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760000元;3.判令李伟健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30000元;4.判令蒋晨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0000元;5.判令五被告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6.判令本案律师费用20000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基本事实:2017年5月起,李月佳未经“巴拉巴拉”“balabala”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让案外人沈斌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委托案外人俞小红、李建凤等人加工童装并使用该注册商标,后通过淘宝网销售给各地买家,非法经营数额达1980000余元。李伟健明知李月佳实施前述行为仍提供帮助。2017年5月起,杨民从李月佳处购买假冒“巴拉巴拉”“balabala”牌童装,通过淘宝网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760000余元。杨民的妻子俞晓霞明知杨民实施前述行为仍提供帮助。2017年5月起,李伟健从李月佳处购买假冒“巴拉巴拉”“balabala”牌童装,通过淘宝网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30000余元。2017年5月起,蒋晨超从李月佳处购买假冒“巴拉巴拉”“balabala”牌童装,通过淘宝网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30000余元。2019年11月、12月期间,五被告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8月,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42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李月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杨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李伟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五千元;俞晓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蒋晨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调解协议内容 原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被告:李月佳、杨民、俞晓霞、李伟健、蒋晨超 (一)被告李月佳、杨民、俞晓霞、李伟健、蒋晨超于2021年6月18日之前共同支付赔偿金74380元; (二)被告李月佳、杨民、俞晓霞、李伟健、蒋晨超于2021年6月18日之前在浙江省省级纸质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三)被告李月佳、杨民、俞晓霞、李伟健、蒋晨超于2021年6月18日之前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付其调查、取证及律师代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20元,由被告李月佳、杨民、俞晓霞、李伟健、蒋晨超负担,公告费及登报赔礼道歉费用1000元,由被告李月佳、杨民、俞晓霞、李伟健、蒋晨超负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上述协议内容现由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未由相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并且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据此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联系人:章玉萍 联系电话:0573-83686848 联系地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山西路177号)民事审判第一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原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起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月佳、杨民、俞晓霞、李伟健、蒋晨超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调解协议的公告.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