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涉军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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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中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防军事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服务的规划意见,提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和目标。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防军事法律法规动态,向有关方面提出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研究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上报的重大倾向性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协调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服务各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发挥维护国防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服务组织的整体效能。 (五)对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适时总结上报工作经验。 二、涉军案件受理范围 (一)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均属于涉军案件,但属于军事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 (二)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四)军属是指与军人有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的近亲属,由军人扶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三、涉军案件审判流程 (一)涉军案件受理 在立案庭建立涉军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对军队单位、军人军属要求立案的,应当优先审查、立案,努力做到当天审查、当天立案,立案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对决定立案受理的涉军案件,立案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涉案材料移交给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审理。 (二)涉军案件审理 严格执行审限制度,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延长审限;但对因军事需要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参加诉讼的官兵,应依法采取中止审理等方式保障其诉讼权利。 开庭审理涉军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巡回开庭、远程视频开庭等,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对涉及国防利益、军事秘密或者军人军属隐私等情形的,依法不公开审理。军队单位、军人军属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理涉军案件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运用军地两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诉外协调和诉讼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部队的团以上政治机关、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法院进行调解或协助调解。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调衔接机制的作用。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调解不成的涉军案件,应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涉军案件,裁判文书应报国防利益巡回法庭分管领导审签。 (三)涉军案件的执行 涉军案件的执行由执行部门固定的执行人员负责执行。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涉军案件,可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提级执行。对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应依法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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