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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条件
发布日期:2014-07-28
    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
    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⒉有明确的被告。
    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⒈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⒉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⒋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⒌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⒍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