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初38号调解协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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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4民初38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梁植贤、梁嘉静、陈俊彦、李家伟、王刚、廖杰、韦林东、温干庆公益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各被告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民事赔偿款共计56.99万元,其中各被告已退赔至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账户的31.2791万元用作民事赔偿支付给公益诉讼起诉人,剩余的25.7109万元赔偿款,各被告分期偿付,具体金额及方式如下: 1.梁植贤向公益起诉人支付赔偿款101218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50609元,余款50609元分36个月支付,于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406元。 2.梁嘉静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款50609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25305元,余款25304元分36个月支付,于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703元。 3.陈俊彦应当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款50609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25305元,余款25304元分36个月支付,于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703元。 4.李家伟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款16851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8426元,余款8425元分24个月支付,于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351元。 5.王刚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款12138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6069元,余款6069元分24个月支付,于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253元。 6.廖杰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款10516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5258元,余款5258元分24个月支付,于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219元。 7.韦林东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款9394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4697元,余款4697元分24个月支付,于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96元。 8.温干庆应当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款5774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2887元,余款2887元分24个月支付,于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20元。 各被告应当按照上述付款方式和金额如期将赔偿款汇至公益诉讼起诉人账户。 二、各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在浙江省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费用由各被告负担。如各被告拒不履行,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省级级媒体上公布调解书的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上述协议内容现由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未由相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并且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据此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联系人:倪勤 联系电话:0573-82712296 联系地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山西路177号)民事审判第一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