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法院建立“立审执破访”双向列席全覆盖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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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嘉兴中院出台《关于建立双向列席机制的若干举措》,建立执行与“立、刑、民、访”部门全覆盖的双向列席机制,加强法院内部协同和程序衔接,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流程最少、用时最短、办案最公、服务最优、体验最好、兑现最实”的司法体验。 所谓双向列席机制,就是指执行与立案、审判部门在办理各自案件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方人员列席参与分析、研判与执行关联的办案内容,列席人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畅通立审执衔接,提升办案效率。比如: • 在立案前的诉前调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意向调解并有财产可以履行的,立案部门可邀请执行人员列席研判; • 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审判部门可邀请执行部门列席人员对涉财产执行的裁判内容提出建议; • 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但尚未立案的案件,执行部门可以邀请案件原承办法官参与执前督促履行; …… 目前,文件明确了14种列席情形。 双向列席的机制优势: 一是提升判项可执行性。执行法官可提前介入审判,协助查控刑事涉财产案件被告人财产,协助审判法官对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等情况开展现场调查、证据保全。涉案背景等记录需归入副卷移送执行,根据需要由审判法官向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答疑、发函明确执行依据。 二是化解涉诉风险点。对群体性、涉众型、矛盾易激化等纠纷,可邀执行法官共同参与调解。对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可邀执行法官对涉财产执行内容提出建议,最大限度防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潜在风险。 三是加强执前督促力。在诉前调环节,由立案与执行法官引导有财产且有履行意向当事人,采用第三方平台评估拍卖财产。对可能自动履行的案件,邀请执行法官提前介入劝导自动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但尚未立案的,邀请原承办法官参与执前督促履行。 四是提升协同实效性。完善打击拒执共商机制,在向公安移送线索或引导自诉前,邀请刑庭参与案情研究、证据审查,提高线索成案率。强化执破融合,执行中审查被执行企业尚不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情形,组建审执合议庭,推进“类破产管理”债务管理模式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