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院与苏州中院建立全案委托执行协作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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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下午,嘉兴中院与苏州中院举行合作协议签约仪式,签订《关于执行案件全案委托执行的协作协议》,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协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案委托执行,顾名思义,就是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全案委托执行。 双方约定,以下执行案件可以全案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主要财产在受托法院辖区,且在委托法院所在市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非主要财产均已处置完毕的案件,或其他经两地中院协商一致的案件,可以全案委托执行。 协议明确,委托法院应当在发起委托前完成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查控,将不在受托法院辖区的非主要财产处置完毕。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委托法院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如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不再退回委托法院或者再行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根据协议,双方还将同步建立数据统计、审批报备、争议协调等配套机制,助推长三角法院全案委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执行案件办案质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