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嘉马四地中院司法助力长江大保护工作会商会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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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论述,持续深化四地法院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综合治理,8月7日上午,上海二中院、江苏苏州中院、浙江嘉兴中院、安徽马鞍山中院司法助力长江大保护工作会商会在安徽马鞍山召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绍平应邀到会指导,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宗应致开幕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涂冬山,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锐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马鞍山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邰玉金主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保护工作,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这一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4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从长远来看,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为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沪苏浙皖四地法院通过跨区域司法协作、系统化综合治理,为美丽长三角的建设贡献了坚实的司法力量。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本次会商会的召开,标志着四地法院在推动“省际共商、生态共治、全域共建、发展共享”格局上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会上,四地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审议并签署了《关于落实生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协作倡议书》,承诺将全面服务保障《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贯彻落实,用法治理念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同时,联合发布了环资审判典型案例,展示了推进长三角环境司法一体化中举措与亮点。 汪绍平在讲话中指出,此次会议是四地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司法保障的崭新平台。他对四地法院深化环资司法协作提出三点期望:一是进一步增强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转化为司法实践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定性,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积极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追求新期待,形成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二是积极推进新时代环境法治进程,持续深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合力解决长江大保护过程中法律适用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守护青山绿水和增进民生福祉的司法能力。三是健全完善现代化环境法治保障体系,服务生态环境流域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好保护与发展之间关系,一体推进河湖岸库协同治理,以司法助力绿色发展为引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让人民群众在长江大保护中切身感受到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郭伟清指出,当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厚积薄发的关键时期,需要长江流域各地法院齐心协力,四地法院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进一步加强长江大保护环境治理与司法协作。 一是要深刻认识长江大保护重大意义,把握司法保护理念要求。四地法院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做好长江大保护环境治理与司法协作工作的政治站位。立足发展维度,认识到加强大保护是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要深刻认识新质生产力和绿色生产力的内在联系,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持久的绿色动能。立足治理维度,认识到加强大保护是促进长江流域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要克服整体性生态保护和区域性行政管理之间的内在张力,不断创新协同治理机制,增强流域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立足司法维度,认识到加强大保护是提升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成效的重要抓手。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协作水平和实效,为跨域司法一体化增添更多美丽绿色的新风景。 四地法院要准确认识到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的特点,做深做实长江大保护环境治理与司法协作。把握长江大保护系统性特征,司法保护要体现系统完整性理念。统筹兼顾,注重生态保护与区域内经济、社会等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把握长江大保护复杂关联性特征,司法保护要体现有机协同性理念。加强司法保护措施之间,司法措施与行政措施之间的配合,协调处理好长江大保护相关各方面之间的关系。把握长江大保护动态性特征,司法保护要体现主动适应性理念。及时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司法保护措施,有效发挥预防污染和修复环境的作用。 二是要凝聚长江大保护司法合力,加快构建共保联治大格局。加强相关主体之间的协商、互动,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的成效。深化适法统一,提升司法保护水平。依托跨域审判资源协同平台、“民商事审判思维训练营”等特色平台,聚焦重点领域,进一步弥合执法办案分歧、破解司法保护难题、提升审判质效水平。扩大内外协作,夯实联合治理基础。加强法院系统内部协作,进一步打通案件管辖、评估鉴定、跨域执行合作等环节的堵点难点,释放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专业审判机制效能。扩大对外协作,进一步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社会性力量等协同合作,强化信息通报、形势会商、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加强示范推广,打造跨域共治样本。抓住家门口的示范区机遇,发挥好中级法院“统”的优势,联合辖区法院进一步强化治理示范效应,共同推动形成区域联动、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长江大保护联治格局。 三是要拓展长江大保护创新思维,不断培育司法保护新动能。长江大保护是一场持久战,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不断探索司法保护新路径。立足新阶段,持续深化改革创新。牢牢把握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坚持以改革的思路、创新的精神、市场的手段,持续优化共保联治体制机制,激发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提升人民群众在长江大保护事业中的参与感、获得感。拓宽新视野,统筹推进发展保护。围绕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推进韧劲城市建设、壮大绿色产业集群、发展绿色服务业等重点工作发力,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共同提升长江大保护的“含绿量”和“含金量”。拥抱新技术,更好赋能绿色司法。借助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契机,在已有协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审判数据无缝对接,适时开展司法数据大会商,合作开发数字应用场景,共同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更充分的数字支撑。 蔡绍刚指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动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履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苏州法院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践行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环境司法理念,主动借鉴上海、浙江、安徽等长三角兄弟法院先进工作经验,持续深化交流与协作,为长江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再立新功。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筑牢长江保护司法屏障。苏州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有效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教育与保护职能,切实以司法之力守护长江流域一江清水和保护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犯罪,坚持“全要素、全过程、全链条”的惩治标准,真正让污染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断创新司法裁判规则,积极应对新类型案件,罪名适用上更加偏重实质,突出环境核心权益保护,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行为。切实优化审判执行效果,积极鼓励当事人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二是依法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有力护航绿色高质量发展。苏州法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牢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工作理念,不断深化依法履职实践,依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向绿而行。坚决守护长江生态之美,出台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意见,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妥善处置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城乡建设节能低碳发展案件,有效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力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专门成立服务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组织实施平安建设、营商环境、绿色发展、民生服务、基层治理等五大工程,助力示范区有效发挥“试验田”“样板间”作用。扎实推进太湖综合治理,加强太湖岛屿和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高效修复。苏州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创新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司法审判与生态修复“双轮驱动”。全面构建覆盖苏州全域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群,满足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需求,进一步突出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太湖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创新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制定出台全省首个司法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大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规范化流程,与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多个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规程,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参与主体、职责分工、程序衔接、验收机制等。 四是坚持依法履职,加快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苏州法院依托案件审判执行,积极通过司法建议、府院联动、司法宣传等方式,有效助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加强环境违法行为源头治理,针对环境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全流程衔接机制,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资源修复等事宜确立长效互动机制,通过参与立法咨询、论证工作,为生态环境科学立法贡献力量。持续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作用,通过巡回审判让社会公众零距离接触庭审,切实加强对环境资源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研究,积极培育典型案例。 涂冬山指出,近年来,嘉兴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两山”理念,突出生态环境修复这一核心内容,在全省率先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全域覆盖,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新型生态司法保护措施,不断完善跨域司法协同机制和多部门联合保护机制,全面推进钱塘江、大运河、太浦河等跨流域大保护,以司法之力巩固绿色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成果。 涂冬山强调,四地法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论述,持续深化协同保护、综合治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发展。 一是要提高站位,进一步凝聚系统治理共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牢固树立系统理念,不断增强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现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要强化治理对象的系统性,着眼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推进环境资源的全量要素一体化纳入司法协同保护范畴,构建起涵盖面更广更全的司法大保护体系。要强化治理主体的系统性,加强跨地域、跨部门联动合作,共同形成流域治理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互补互促,进一步凝聚长江大保护的合力。要强化治理效益的系统性,既要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长效机制,以真实可感的“增绿”,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还要生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促进发展转型的“增值”,合力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为生态添绿筑牢坚实根基。 二是要聚焦重点,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成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就更要把握好重点关键,秉持最严法治理念,聚力在高水平保护上下更大功夫。聚力守牢生态红线。对环境资源违法和犯罪行为实施“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沉重法律代价,以最严格制度压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刚性责任。聚力污染防治攻坚战,要统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要妥善化解环境资源行政争议,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聚力保护生物多样性,要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珍稀植物保护等多种类型的司法保护基地建设,有力促进生物多样性资源恢复。聚力加快绿色转型,以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为引领,更加有力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积极发展,努力助推形成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产业结构和体系,不断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三是要健全机制,进一步放大整体协同效能。强化整体性、系统性保护,需要四地法院进一步集聚有效审判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更积极有效地回应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发展需求。共同做实理论研究,目前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间部分规则不尽一致,需要继续加强理论研究,深化细化规则,并将逐步形成的环资审判理念上升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更好指导审判实践。共同深化机制改革,共同探索符合环资审判的程序运行机制和实体裁判标准,以一体化的法治规则助推四地间环境保护的协调运行。探索建立重大环境案件会商制度,跨域邀请多主体参与,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动法律适用效果和环境保护效果在更广范围更好实现有机统一。共同拓展治理效能,进一步做实恢复性司法长效机制,完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和生态修复资金的管理规范,持续深化环境司法和执法的衔接配合,抓实抓细源头共治,共促双赢多赢共赢,全面凝聚建设长江流域生态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的强大合力。 高锐指出,四地中院共商“司法助力长江大保护”,共同擎起司法助力长江大保护旗帜,目的是携手破解司法难题,共同提升审判整体效能,合力书写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一是要聚焦理念共融,打造流域司法保护新格局。以法治方式筑牢长江生态安全屏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四地法院应当不分区段,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实现“一江碧水向东流”的生态美景。一是秉持全局观念。四地同住长江边、共饮一江水,虽因集中管辖原因,导致职能有所不同,但辖区法院各具优势,都有审判职责,让辖区内更多基层法院参与进来,交流经验、共克难题,既能体现辐射带动效应,也能统一和完善裁判规则,更好地实现“以全流域谋一域、以一域服务全流域”的愿景。二是坚持系统理念。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既涉及对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也涉及对水体和水生动植物等生态系统维护。四地辖区法院可以根据“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要求,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案件类型化审理、基地多样化打造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实现协作效能最大化。三是增强补位意识。长江环境污染“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因水流作用,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对不同区域造成影响。在追究行为者民事责任时,当同时出现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时,坚持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以弥补环境污染对本地造成的损害。同时,依法支持社会组织在四地辖区法院协作范围内,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外,补充提起公益诉讼,实现不同诉讼程序的相互补充、有效衔接。 二是要聚焦机制共建,激发环资审判执行新动能。与其他诉讼“立审执”相比,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协作,尤为重要。一是深化鉴定协作机制。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强,诉中委托鉴定现象普遍,特别是对动植物种类和价值的鉴定。四地辖区法院与本地鉴定机构联系紧密,对本地鉴定资源更加了解,可以在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实现区域鉴定资源共用共享、择优推荐,保障鉴定程序顺利进行。二是深化适法统一机制。通过同堂培训、要案会商等方式,共同加强对碳汇交易等重大司法政策和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共同探索不同类型案件裁判规则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围绕长江水体保护和生态系统维护,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一体推进法答网、案例库运用,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三是深化跨域执行机制。对跨域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特殊执行事项,可以实行委托执行或协助执行,由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或生态环境受损地的辖区法院负责执行。 三是要聚焦经验共享,塑造服务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做好长江大保护的“大”字文章,找准司法保护切入点、着力点,加强司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交流,促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共同深化审判理论研究。四地辖区法院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共同发挥“数字司法”能动作用,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不同维度,大数据分析长江生态环境受损原因及修复路径,为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实施长江生态环境精准防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积极推动生态补偿落地。2024年6月1日实施的《生态补偿条例》,对补偿原则、补偿机制、补偿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在党的领导下,在政府的主导下,统筹协同推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四地辖区法院应当为党委政府搭建沟通桥梁,努力建立“法院协作+政府共商+机制共建”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实现补偿效果“乘数效应”。三是携手拓宽司法保护范围。长江岸线拥有大量资源、能源和产业,长江流域也形成不同文化遗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从来不是一座“孤岛”,四地辖区法院将“生态环境、文化遗产、产业经济”一并纳入保护范围,积极拓宽“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路径,促进区域市场统一开放和产业布局优势互补,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 会上,上海青浦区法院、苏州吴江区法院、嘉兴嘉善县法院、马鞍山含山县法院、马鞍山当涂县法院等五家法院院长围绕环资审判举措与成效、推进长三角环境司法一体化交流发言。 与会代表还参观了马鞍山中院长江大保护文化长廊,观看了《共愿碧江一水长》微电影,并实地调研了薛家洼生态园、长江生态保护区等地,深入了解了长江大保护的实际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