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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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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职能

    (一)督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下级法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承担审务督察、纪律作风督察和司法巡查工作;协助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承担法官惩戒工作;承担法院干警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相关工作;组织廉政监督员、协调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

    (二)干部人事处

    协助地方党委考察、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办理本院向市人大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承办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出国出境政审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机关录用、调配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法院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负责本院党组决定的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的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和规章的实施;负责岗位责任制和干警年度考核,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相关工作;负责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有关法官管理的事项。

    (三)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表彰奖励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法院的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审定年度培训计划,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四)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法制宣传、新闻发布、文秘、信息、机要、保密、办公信息化、司法统计、档案等工作。

    (五)审判管理处

    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对案件审理执行进行实时监测、分析、统计;案件信息管理;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审判业绩考核,法官业绩档案管理;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建设、维护和指导全市法院信息化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管理工作事项;负责本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技术工作;负责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协助审判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办理其他的有关工作事宜。

    (六)立案庭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本院和基层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或下级法院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处理来信、来访;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提出有关司法建议;指导下级法院立案的相关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负责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依法审核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八)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导少年法庭工作;负责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依法审核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九)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期货、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设计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外)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十二)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十三)环境资源审判庭

    审理环境资源类第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办理与环境资源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四)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案件督办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十五)执行局

    依法审查、办理当事人有关财产、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执行本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协调解决跨地区的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项。

    (十六)研究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会办综合性审判业务文件、报告;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下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或报请省高院;总结审判经验,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指导法官协会的工作。

    (十七)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本院并指导、协调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执行局等执行有关事项;执行强制措施,开展司法警察技能训练。

    (十八)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全市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诉讼费管理使用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及审判法庭的建设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有关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办理本院外事工作事务;领导和监督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十九)审判保障服务中心

    负责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管理,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院机关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