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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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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范围
    案件管辖

        一、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
        ⒈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⒊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二、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⒈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⒉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且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注意】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⒊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
        【备注:南湖法院、秀洲法院、嘉善法院、平湖法院及海宁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⒋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⒌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除外),包括专利纠纷案件及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备注:①南湖法院、秀洲法院、海宁法院及桐乡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和垄断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②市中院辖区内发生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⒍公益诉讼案件。
        ⒎期货纠纷案件。
        ⒏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⒐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⒑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
        ⒒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⒓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⒔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⒉海关处理的案件。
        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⒋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注意】★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当事人以嘉兴市海洋渔业局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为被告提起的涉海洋渔业(含渔港渔船监督管理)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案件,由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嘉兴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海洋渔业(含渔港渔船监督管理)行政处理决定的非诉行政案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及其下属海事分支局、海事处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的非诉行政案件,统一由宁波海事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
        四、市中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⒈中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⒉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级别管辖参照民事案件的规定确定)。
        ⒋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注意】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⒍法律规定由中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由中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案件:
        ⒈生效裁判由中院作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向中院申诉的;生效裁判由中院作出的民事案件,一方为十人以上或者双方均为公民,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的。
        ⒉生效裁判由基层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已经过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当事人仍不服向中院申诉的;生效裁判由基层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的。
        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市中院有权审理上级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七)市中院有权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