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法院司法建议为保险公司送上“法治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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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宁法院在审理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过程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为社会综合治理“把脉开方”,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险车辆定损不规范等问题,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保险理赔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动保险行业良性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12月,陆某驾驶车辆与钱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钱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对钱某车辆定损后,优先支付钱某理赔金4.6万元,然后向陆某追偿,陆某迟迟未支付,保险公司遂将陆某告上法院。 陆某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保险公司起诉的金额有异议。陆某认为,车辆维修价格过高,事故发生后他只发现受损车辆前左大灯破损,但保险公司的定损中却包括了左右两个前大灯;更换下来的破损车灯应该具有一定的残值,赔偿金额应当扣减残值。 海宁法院经检索梳理,发现类似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同样存在被告对该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存在争议的案件,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实质性解纷。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诉源治理,推动重点案由类案治理,海宁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一、对需理赔的出险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与将来可能的求偿对象建立切实联系,确保定损事项的通知落实到位。 二、对只能单方定损的车辆,在拆解车辆时,全程录制视频,维修人员全程解说车损情况,定损人员现场监督。 三、对需更换的较大金额的车损部件,请维修方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管,如需求偿则应在保管期限内及时求偿。 四、在公司内部对车辆定损的操作流程建立起相应的机制,或在原有机制上加以完善提升。 保险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行动,并反馈相关举措: 对于涉及代位求偿方式理赔的案件,公司已从流程制度角度规范要求案件定损前以书面形式发送代位追偿定损告知函,通知相关责任方共同参与定损过程。 对于单方定损案件处理建议,公司已对部分管控车型及敏感配件损失拆解拍摄视频。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无法对全部单方定损案件实现全覆盖。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涉及代位追偿案件单方定损流程。 公司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配件回收企业对更换配件进行规范管理,并从流程制度层面要求回收企业对配件进行一定期限保存,以便在配件保存期限内开展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