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万货款已打进我公司账户了,我们同意对科技公司账户解除查封。”近日,南湖法院民二庭法官朱梅接到某设备公司代理人的电话。这起因设备远在国外无法调试和验收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19年10月,某设备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设备供应与装配采购框架合同》及其《备件采购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向设备公司采购一批输送机设备及其备件。合同签订后,设备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而科技公司仍有部分货款迟迟未支付。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设备公司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0余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这批案涉设备远在俄罗斯。前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设备公司的调试人员面临出国迟延等问题,以致设备调试遭遇波折,买卖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设备公司认为该情形并非其主观故意导致,而是不可抗力所致;科技公司则认可设备所在地的现实环境亦对其资金回笼造成了一定影响。 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矛盾并不深,发生争议确实因客观因素,目前也无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存在根本性的使用或质量问题。而双方也有调解意向,只是迟迟未达成一致方案。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判决显然不是本案最优的解决方式,若简单下判并强制执行,或将加剧双方矛盾,而调解更为柔性,能把对两家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为妥善化解该案争议,承办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以共渡难关、未来合作为突破口进行释法明理,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理念取得共识,最终愿意各自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科技公司支付设备公司120万元,已经在国外的案涉设备,无须设备公司承担后续质保责任。 调解后,科技公司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高效便捷化解涉企纠纷,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南湖法院将持续加大涉企案件调解力度,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诉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用司法为企业营造舒心、暖心、放心、安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