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代表齐聚南湖畔,共商KTV著作权侵权纠纷诉源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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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呈现类型单一、批量诉讼间歇性多发、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导致大量司法资源被挤占消耗。以嘉兴法院为例,去年共一审受理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同期案件总量的46.91%。 为了深化案件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卡拉OK版权使用等著作权纠纷关联案件审判工作,促进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今年4·26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期间,嘉兴中院举行卡拉OK行业著作权保护专题研讨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相关负责人,律师、业界代表,以及浙江、江苏、上海三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资深法官等参加研讨活动。 研讨会围绕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损害赔偿裁判标准、集体管理组织与非会员单位权利统筹保护等审判实务问题开展深入探讨。 主要共识 1. 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 无论是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还是非会员单位的作品,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关作品。版权使用费应当综合考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卡拉OK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鼓励卡拉OK经营者通过相关行业协会与权利人开展集体协商,就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统一协议。 2.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无论是集体管理组织还是非会员单位,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不因非会员单位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而限制其主体资格。也不因非会员单位跟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品的范围不同,而在赔偿标准上有区别。 3. 坚持协商合作优先机制 卡拉OK领域各相关方应当加强合作,及时通报信息、交流经验、提示风险、化解纠纷。卡拉OK领域与版权有关的法律适用、许可机制和商业模式等普遍性或复杂性问题,优先以协商沟通方式解决,积极寻求非诉纠纷解决途径。 “卡拉OK案件中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是命运共同体,应当通过充分协商找到平衡点,共同应对市场变化,这既有利于促进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避免了宝贵司法资源浪费。”参加当天研讨活动的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中东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