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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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嘉兴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精神,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市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刑31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28人,另有200余件已移送公安,尚在侦查中。 用作废的借条当证据 要求债务人保证人还款 · 基本案情 · 2015年4月28日,王某民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5万元,由金某担保。2015年6月17日,王某民让金某出面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4万元,由王某民担保,该借款实际为王某民所用。后王某民无力归还,被告人王某某要求王某民重新出具一张10万元借款协议及收条,未让金某担保,并约定前两张借款协议作废。但是,被告人王某某未按约定将5万元、4万元借款协议销毁。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已向法院起诉王某民10万元债务的情况下,又以前期未销毁的4万元、5万元借条重复向秀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归还上述债务及相应利息。2016年7月,法院就该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之后,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秀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简 评 · 被告人王某某在已经起诉实际债务人的情况下,以约定作废的借款协议再次提起诉讼,重复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法院依据被告人捏造的事实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害人的财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为获取优先受偿权 伪造农民工工资欠条 · 基本案情 · 2010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为承建某家具公司厂房工程,以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与该家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8月29日,因家具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人林某甲以该建设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520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结案。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以该建设公司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该建设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未能及时将上述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林某甲。为了拿到工程款,林某甲指使被告人林某乙等人捏造虚假主体工程施工人员名单,企图从建设公司系列被执行案件中获得优先受偿权。 2016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乙及徐某等人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事先伪造的工资“欠条”“拖欠民工工资表”作为证据,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虚增及捏造的劳动报酬127万余元。案件经过强制执行,被告人林某乙及徐某等人领取了127万余元,除部分真实劳动报酬外,其余款项交给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将虚构的劳动报酬退还建设公司。 2020年6月24日,桐乡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林某乙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 简 评 · 劳动争议纠纷系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且该类案件涉及的劳动者往往人数众多,部分人员为了及时获取劳动报酬愿意配合虚假诉讼,对法官的甄别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该案的判决,对于打击工程款结算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签订虚假合同 制造虚假银行流水 企图参与企业破产分配 · 基本案情 ·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海盐县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向沈金某、吴林某借款936万元,并约定高额利息。后交通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利息,沈金某、吴林某遂提出将借款所产生的部分高额利息转成本金,并签订虚假的借款收据,制造虚假银行流水,通过虚假诉讼参与分配,沈月某等人作为交通公司的经营者表示同意。最终,在法院裁定五金机电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中,沈金某、吴林某参与了财产分配,获取了非法利益。 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月某等人伙同沈金某、吴林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均属情节严重。海盐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沈月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沈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林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 简 评 · 现实生活中,一些出借人为拿回出借资金,经与借款人串通,捏造其他并不存在的借款或者虚增借款金额,并通过到法院诉讼,参与借款人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获取非法利益。出借人自认为只是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资金,殊不知其与借款人通谋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以部分虚假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构成诈骗罪 · 基本案情 · 2014年下半年开始,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先行扣除头息、家访费、GPS费、介绍费、押金等费用,造成实际借款金额远小于合同借款金额,并制造虚假的借款交付凭证。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后,朱某某等人隐瞒上述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除犯有诈骗罪外,还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予以数罪并罚,桐乡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2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部分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 简 评 · 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借款本金虚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故朱某某等人以部分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隐瞒还款信息 · 基本案情 · 2017年8月21日,沈某向高某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为10天,利息为3000元。除了利息畸高,高某某还要求沈某出具借款金额为4.5万元的虚高借据和现金收条。为了把假戏做真,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4.5万元给沈某,然后让沈某将2.2万元转回。此后,沈某分5次向高某某归还借款本息1.5万元。 由于沈某无力偿还借款,高某某向南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沈某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高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借款凭据及收条等,并向法庭隐瞒了真实借款金额及沈某还款的情况。因此,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南湖法院对高某某虚假陈述、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罚款1万元,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简 评 · 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尤其是小额借贷纠纷中,针对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确实可以形成一整套证据链,易被法院采信,诉请得到支持。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虚假的陈述终会露出破绽。 原、被告同时虚假陈述 各罚5万元 · 基本案情 · 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苏州某纺织公司向嘉兴某纺织公司采购布匹,货物交付后,苏州纺织公司迟迟未付款。2018年9月,嘉兴纺织公司提起诉讼。审理中,苏州纺织公司抗辩其并非买卖交易相对方,于是嘉兴纺织公司又补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嘉兴纺织公司诉讼请求。 到了2019年9月,苏州纺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的还是此前的那笔交易。这一次,苏州纺织公司不但主动承认与嘉兴纺织公司存在交易,还表示嘉兴纺织公司交付的部分布匹存在质量问题,已经退货,但是嘉兴纺织公司一直未退款。对此,嘉兴纺织公司表示没有收到退货。最终法院查明事实,确有部分退货,遂判决嘉兴纺织公司退还苏州纺织公司货款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苏州某纺织公司否认真实存在的交易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嘉兴某纺织公司将删除过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法庭,企图证明不存在退货事实,为法院查明事实制造了困难,故法院对两公司作出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 简 评 · 法庭不是玩弄诉讼技巧、弄虚作假之地。本案中,两公司各收到了一份胜诉判决,但是鉴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法院也各“附赠”了一份处罚决定书,让他们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向法院作虚假陈述 顶格罚款10万元 · 基本案情 · 2020年2月,高某某向海盐法院提起诉讼,称浙江某紧固件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分12次共向其借款4320万元,目前尚欠其借款本金共计1770万元。高某某要求浙江某紧固件公司还本付息并要求法院确认其对该公司所有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海盐法院审查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疑点重重:高某某提供的所有借款凭证主文内容、字体、格式均基本一致,仅金额和时间存差异,疑似在同一时间形成;其主张的12笔借款形成于半年内,前款尚未归还又连续出借,不符合常理。海盐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高某某出借给浙江某紧固件公司的多笔借款进过多个账户兜转,最终竟然都回到了高某某的账户。 2020年4月24日,高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海盐法院不予准许。同年6月3日,海盐法院要求高某某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并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询问,高某某终于承认在该案中作了虚假陈述,部分借款存在虚构情况,自愿接受处罚。同年6月8日,海盐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高某某罚款10万元并予以训诫,高某某表示自愿接受法院的训诫并深刻反思,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 简 评 · 该案例不仅能够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虚假诉讼行为,而且给法官识别和处理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