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外案件当事人诉讼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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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为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外案件,确保当事人能够享受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特制定以下诉讼指引,供当事人参考。 一、对能够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且适宜调解的案件,法院原则上先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通过“浙江 ODR” 平台进行。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二、当事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浙江移动微法院等进行网上诉讼活动,包括网上立案、阅卷、提交或接收材料等。进行网上诉讼活动,应填写《诉讼费退费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勾选“接收智能送达”,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当事人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于境外主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确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原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手续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可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1.原告主体资格的初步证据。原告是企业的,提供商业登记材料及中文译本,所在国(地区)有商业登记官方网站可供查询的,一并提交网站网址供法院核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2.证明当事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材料。例如:相关的中国使领馆的通知文件等,有网站可供核验的一并提交网址。 3.当事人应当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保证原告主体的合法性、承诺未作虚假陈述。 被告为外国或者港澳台主体的,原告应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并提供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对于无法对形成于境外的证据进行公证、认证的,可参照第三条处理。 对于电子类证据,鼓励当事人使用区块链存证平台等手段固定证据。 鼓励当事人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云庭”等提交证据、质证、参加庭审。 五、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当事人所在国或者相关第三国中国使领馆官方网站等信息,疫情影响消失后,应及时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