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法亮剑 | 侮辱诽谤法官、扰乱法庭秩序,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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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树立法治权威、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嘉兴法院持续加大对于扰乱法庭秩序、侮辱诽谤法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彰显依法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坚定决心。 01 在法庭上用拖鞋砸法官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平湖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杜某盗窃罪一案。案件当庭宣判,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0日,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杜某认为所判刑期过重并提出辩解。趁法警转身取手铐时,杜某拿起自己右脚所穿拖鞋砸向审判员,导致其右脸被砸出红印。法警迅速采取措施,将杜某制服并带离法庭。 今年4月,嘉善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杜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10个月;与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02 不满判决 哄闹冲击法庭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5日,嘉善法院公开审理张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旁听人员唐某某等人因不满判决结果,当庭辱骂、诽谤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等司法工作人员,且多次意欲冲入审判区,被法警制止。宣判结束后,唐某某等人仍滞留法庭。其中,唐某某先后两次在旁听区将法庭审判区的椅子翻倒,破坏法庭内的设施。 2019年5月31日,平湖法院对唐某某等三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按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0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 03 为让法院强制执行多次电话谩骂侮辱法官 案情简介 2017年,在海宁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顾某与妻子朱某离婚,海宁法院判决婚生子由朱某与顾某轮流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日止。案件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朱某及其父母又以法院判决不公,小孩一直以来都住在她家,顾某无法保障小孩正常学习、生活等为由,拒绝由顾某抚养,也不配合探视。其间,申请执行人顾某多次通过电话,谩骂、威胁执行人员,试图以此种方式,达到其要求法院对朱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 执行人员对顾某进行多次教育、训诫、警告无效,海宁法院对顾某采取强制措施,罚款3000元。 04 偷拍庭审、辱骂当事人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海宁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的妻子阿兰到庭旁听。庭审中,阿兰未经法庭许可用手机拍摄庭审照片,承办法官当即制止了阿兰,要求其删除所拍摄的照片,并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庭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在庭前调解时,阿兰就已经偷拍了照片,并将照片上传到了QQ群,还在群里对被告言语侮辱。 法院认为,阿兰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拿到法院出具的决定书的当天,阿兰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交纳了罚款。 05 网上散布虚假信息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原告沈某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结婚后新成立的小家庭在村里享有相应亩承包地,海宁法院经审查认为,沈某家庭户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证,其妻子婚后是否可以在村里承包土地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之后,沈某先后向嘉兴中院、浙江高院提起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依法驳回。对此,沈某心怀不满,两次在网上发帖,不仅肆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还辱骂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 最终,沈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法官说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忠诚卫士。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在庭审过程中,所有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能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更不能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如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绝不能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